一、有旧城改造规模的市、县(区)政府每年初向省政府、省建设厅申请下达城市拆迁计划规模。
二、拆迁人(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向市级城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报件申请拆迁许可证: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拆除、安置方案;5、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在省、市下达了拆迁规模的前提下,报件齐全,经审查批准拆迁,由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市级建设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范围、补偿、期限、禁止抢建等)。未申请拆迁规模的城市原则上不审批。
三、由拆迁人委托有资格的房产评估机构入户丈理登记评估,确定补偿问题,签订拆迁协议,并将拆迁安置协议送市拆迁办鉴证备案,拆迁人向拆迁户付款并限期搬迁。
四、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或机构实施拆迁、拆除。
五、城市拆迁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地方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拆迁土地交当地土地收储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收储,按法定招拍挂程序出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