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史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情简介】
史先生于1992年从他人手中合法购买一处平房,并取得了产权登记证明。房屋仅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修缮,并未拆除重建,后来,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湖南省湘潭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史先生的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史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和高鹏超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史先生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湖南省湘潭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不具有法定职权,系以拆违代拆迁,属于滥用职权。律师指导史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律师的帮助下,史先生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以及撤销湖南省湘潭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辩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史先生的房屋拥有产权登记证明,是合法建筑,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某区城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款、项,属于适用法律规范不准确。因此,原审判决处理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和二审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申。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会以“拆违”的方式加快拆迁进程,这种情况下,这些房屋不一定都是违建,所以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避免不必要的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