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伍柳律师、李浩杰律师
【被上诉人】重庆市某县规划和自然局(以下简称“某县自规局”)
【案情简介】
朱先生在重庆市某村有合法房屋两处,并在此地居住。2017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该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批复》,朱先生案涉房屋在规划范围内。2017年11月某县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同月某县自规局拟定《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2月县自规局向朱先生留置送达《限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知》,因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朱先生未在期限内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先生决定继续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伍柳律师及李浩杰律师进行维权。
【维权经过】
2018年10月,重庆市某县规划和自然局对朱先生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朱先生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后同年11月又向朱先生送达《处理决定》。律师指导朱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理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后律师指导朱先生进行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上诉状》后,对案件双方进行了询问,询问时,代理律师强调《处理决定》载明的房屋是朱先生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的房屋。经过询问,法院认为需要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在二审开庭时,县自规局主张由于工作失误,所以收错了房产证,二审时,代理律师指导朱先生提交了新证据补偿协议的相关档案材料,通过档案材料可以看出,处理决定上载明的房屋是委托人已经签订协议的房屋,房屋的面积、结构等指向明确。所以,重庆市某县规划和自然局的主张不能成立。
【胜诉】
最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某县规划和自然局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拆迁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