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鲁金艳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刘先生手里租赁了河南省某县的一块土地,并在该地块上建设了房屋。该地块原登记在河南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后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将该地块租赁给了刘先生等人29年,以抵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李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县政府的拆迁工作人员未能与李先生,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和鲁金艳律师。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结合该案件的所有情况,首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该强制拆除的行为,确定了李先生为案涉房屋的实际建设人及所有权人。之后又搜集准备了所有相关证据,就指导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是违法建筑。之后,二审法院也回避了案件的实体问题,以李先生对案涉土地的使用,不属于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为由,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审查是错误的,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李先生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据,就证明了李先生对被拆房屋享有权利,与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主体资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