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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城市拆迁:棚户区改造拆迁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作出《补偿结果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1-02-09
  

  【原告】谭女士、王先生、李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谭女士、王先生、李女士三人在陕西省某市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2018年某日当地政府发布了该地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通告,开始实施征收工作,当事人一家未与征收方达成安置拆迁补偿协议,2020年某日,征收单位向当事人作出《拆迁补偿结果通知书》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两日后,房屋被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强制拆除,导致房屋及屋内财产损毁,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三位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贾毅超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发现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征收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律师确定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适格被告为某市人民政府,并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陕西省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陕西省某市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且依法对原告进行了补偿,原告负有向土地管理部门交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配合征收部门完成相应的集体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义务。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征收方对征收补偿款的存储不满足专户储存的法律要求,且涉案《补偿结果通知书》作出前,征收部门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征收方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载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届满,在未向原告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未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原告房屋即被拆除,该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在行政强制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陕西省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律师会帮助您找出其中的违法点,帮您拿到更合理的拆迁补偿

陕西西安拆迁诉讼胜诉:棚户区改造拆迁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作出《补偿结果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

 

  

陕西西安拆迁诉讼胜诉:棚户区改造拆迁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作出《补偿结果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