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孙红丹律师
【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
【案情】
陈先生系贵州省铜川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现房屋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陈先生于2019年10月25日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邮寄了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自己房屋所在地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一个月后,陈先生收到答复得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在原告陈先生房屋所占集体土地范围内作出了《XXX号批复》。
针对该批复,陈先生于2019年12月12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20年1月19日,陈先生收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XX号批复》,之后,2020年8月18日,陈先生又收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第二份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认定《XXX号批复》不涉及陈先生的承包地、宅基地,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陈先生的复议申请。
针对第二份复议决定书,陈先生认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的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在《XXX号批复》内,这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维权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先生是否具备就《XXX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陈先生是该集体组织成员,其是通过与同村村民互换承包地而修建房屋一栋,贵州省人民政府认可该房屋在上述《XXX号批复》范围内,所以,陈先生与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XX号批复》具有利害关系,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陈先生置换土地没有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认其是对该地块房屋所占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进而以其与《XXX号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明显不妥。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就原告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