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先生甲、谢先生乙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定寰律师、孙红丹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谢先生甲在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有一处房屋并居住于此。2018年10月与原告谢先生甲与被告某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同年11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将拆迁补偿款打入谢先生甲的账户中,后拆除了案涉房屋。谢先生乙为谢先生甲的哥哥且为监护人,谢先生乙得知相关事件后表示,谢先生甲为智商一级残疾,其无行为能力签署的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无效,而我作为监护人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未收到任何相关文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先生甲、谢先生乙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定寰律师、孙红丹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
庭审过程中,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辩称:我方具有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权,整体土地征收拆迁项目流程均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本案中我方与原告谢先生甲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沟通顺畅并无任何障碍,且对方在签署协议书并未表示自己存在任何残疾。我方认为即使被认定为残疾但并不一定是无行为能力人,我方认为与谢先生甲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案情指出,2018年某镇政府为实施建筑项目,准备征收案涉土地及拆除案涉房屋,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于18年8月与村中签订土地征收协议,10月支付了拆迁补偿款项,11月拆除征收土地上房屋。但经我方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后查明,2019年6月重庆市政府才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下了批复,并在同天委托某镇政府征收土地拆除房屋,所以2018年10月拆除谢先生甲的房屋无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拆除行为属于严重越权行为,应将补偿协议判决无效。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谢先生甲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京平律师提醒大家,拆迁时拆迁方即使要求您与其签署补偿协议,但您依然可查询该拆迁行为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可向当地乡镇政府就该征收拆迁项目申请信息公开。如涉及本案中无行为能力人认定问题,一定要通过鉴定程序取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