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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拆迁:无权属证书房屋被拆,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选择诉讼手段维护利益

文章来源: 北京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20-12-04
  

  【上诉人】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雷亚律师、张爱慧律师

  【被上诉人】天津市某区某街道办、天津市某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街道办”、“某管委会”)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天津市某小区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是李先生的母亲于2014年购买所得,当时双方签订了购房证明,李先生的母亲交齐了购房款,但该房屋买卖时没有确权证书,之后李先生一家一直居住生活在该房屋里。后案涉房屋划入了征收范围内,因房屋无权属证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进行调查、处理,某街道办和某管委会就将上述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给李先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雷亚律师、张爱慧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搜集准备了相关证据。律师认为李先生所有的房屋虽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在涉及到征收的前提下,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针对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李先生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于是京平拆迁律师便指导李先生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街道办、某管委会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起诉之后区法院以李先生不具有主体资格,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便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案件被驳回后,京平律师坚持认为虽没有权属证书,但是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侵害了李先生的权益,李先生是有起诉权利的,于是律师指导了李先生去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镇政府辩称李先生不具有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因为其无该房屋的权属证书,且李先生是基于法律所禁止的转让行为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其取得方式不合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自己的房屋,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以相对人欠缺诉的正当利益,不具有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为由,裁定驳回相对人的起诉。本案中,李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选择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的。

  【胜诉】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天津市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

  京平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拆迁方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强制拆除你的房屋,被拆迁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天津拆迁维权胜诉:无权属证书房屋被拆,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选择诉讼手段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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