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刘伟律师
【被告】天水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
石先生在天水市某镇有一处房屋,石先生的房屋在当地征收项目范围内,但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镇政府于2020年4月17日向石先生发出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通知,要求石先生5日内对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进行选择,否则,将按石先生自动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以货币补偿方式兑付。
石先生认为镇政府作出的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通知违法,增设了其义务,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石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通知。
【维权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镇政府是否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以及镇政府向石先生发出通知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发出的通知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镇政府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但在本案中,镇政府的授权委托事项中并无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该镇政府确定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内容的授权约定,因此,因协商达不成协议,镇政府发出通知确定石先生的征收补偿安置事项,石先生对该通知不服起诉,镇政府的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镇政府向石先生发出通知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以及发出的通知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石先生与镇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协商达不成协议,镇政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报请协调、裁决,但实际上镇政府却直接向石先生发出通知并确定了不能达成协议的安置补偿结果,对石先生的合法权益有影响,该被诉通知属于行政行为,且该通知超越了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和被授权委托实施工作的范围,应予撤销。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天水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17日向原告石先生发出的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