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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城市拆迁:棚户区项目征收县政府应对其下属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实施的违法拆迁行为负责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9-02

  

  【原告】何先生等四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菏泽市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

  何先生等四户是菏泽市某村村民,在该集体土地上的一处房屋内居住,后房屋因棚户区建设项目面临征收拆迁,但何先生等四户均与征收方未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5月15日早上六点多,有关部门和大批人员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何先生等四户的房屋非法违法拆迁,屋内财物被压在废墟下,给何先生等四户造成了巨大损失。后据某县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知,该违法拆迁行为是县政府下属的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实施的。

  何先生等四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何先生等四户位于菏泽市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何先生等四户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二是何先生等四户起诉县政府请求确认其违法拆迁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何先生等四户的房屋是于2019年5月15日被强制拆除,但是何先生等四户是在2019年10月22日的行政裁定中才确认该违法拆迁行为的主体是县政府,所以何先生等四户于2019年12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是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是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由县政府承担责任。

  此外,县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何先生等四户房屋的行为,但未提交任何证明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

  【胜诉】

  因何先生等四户的房屋已于2019年5月15日被强制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菏泽市某县人民政府拆除何先生等四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山东菏泽城市拆迁:棚户区项目征收县政府应对其下属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实施的违法拆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