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伍柳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区执法局”)
【案情简介】
梁女士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有一处房屋,房屋第一层有合法证件,第二层于2014年加建,加建之前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一家7口居住于此。后该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没有协商好拆迁补偿事宜的情况下,某区执法局于2019年12月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梁女士限期拆除上述房屋第二层加建部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女士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伍柳律师、高鹏超律师组成的拆迁律师团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到当地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详细分析,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指出,梁女士的房屋在建设时,已经向镇、区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当时该区域已停止受理报建,但相关部门默许建房行为。另外,当时梁女士家庭人口增加,且已经分户,但是本村却不再批宅基地,梁女士家住房面积不足,不得不进行建设。因此,梁女士建房手续不完善的后果,不应完全归咎于梁女士。
此外,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案涉房屋在建设时,所在地块并不存在依法批准的规划,且该地块一直用于居住,梁女士的房屋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规划部门也并未对梁女士送达认定意见,该认定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也不具有终局性。2019年11月28日,律师指导梁女士向某区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但某区执法局在给梁女士的答复中依然坚持对案涉房屋的违建认定,并且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第二层加建部分的决定。随即,三位律师指导梁女士收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某区执法局确认梁女士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征地范围,已经发布了征地公告。律师表示,梁女士的房屋既然已经列入征收范围,待征收部门依法进行补偿安置后,房屋也将予以拆除,对城市规划不存在任何影响,某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所针对的事实即将消失,处罚缺乏必要性,且梁女士所在村与本案类似的建筑已经获得征收补偿,某区执法局将原本应当通过征收补偿予以拆除的建筑列入处罚范围,以此免除征收部门的补偿义务,侵害了梁女士的合法权益。某区执法局在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处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充分衡量规划影响、社会危害性与安居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广州市某区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