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刘宏国律师
【被告】抚州市某区房产管理局(简称“某房管局”)
【案情介绍】
宋先生系抚州市某区内某村村民,并在该村内自建了一栋三层楼房,用于自住和经营,一家人生活在此非常幸福。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在宋先生房屋所在地实施征收进行城市建设。宋先生认为征收能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水平,支持政府的城市建设行为,于是在2017年12月3日,与某房管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且与某房管局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让宋先生自主选择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签订协议后,宋先生按约在另外一块宅基地上开始建房,却遭到当地相关部门的阻拦,经过几番沟通之后仍然不允许宋先生建房。宋先生觉得自己是按约建房却遭到阻拦,协议约定的允许建房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宋先生联系到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咨询后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宋先生经过多方询问、考察,最终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宋金玉、刘宏国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代理律师通过与宋先生一家进行沟通,初步制定维权方案。通过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得知宋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在2018年7月24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对宋先生作出《信息公开》时仍未被征收,宋先生房屋所在地并不在征收方的征收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征收方征收宋先生的房屋及土地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双方因征收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定该协议无效。于是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胜诉】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确认宋先生与某房管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京平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征收房屋及土地必须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否则不能征收有关土地,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之内,如果不在,可以拒绝拆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