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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拆迁案例:未签拆迁补偿协议,拆除邻居房屋时“误拆”自家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5-12

  【原告】李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李定寰律师、孙红丹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简称“某镇政府”)

  【第三人】谢先生

  李女士和谢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均是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后因项目建设需要,李女士和谢先生的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且就拆迁补偿问题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李女士和谢先生并未与征收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出于防范未知风险、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考量,李女士和谢先生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采取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经过一番了解,他们最终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吴国强律师、李定寰律师和孙红丹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为其维权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展开了搜集证据材料、整理案件情况、制定维权策略等工作。未曾想,在这一过程中,也就是在2018年11月5日这天,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在拆除隔壁房屋的时候,一并将李女士和谢先生家的偏房和养殖生猪的房屋给拆了。

  面对突如其来的违法拆迁行为,京平拆迁律师沉着应对,迅速展开详细调查,最终确定某镇政府是案涉违法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随后立即指导李女士就某镇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注:谢先生由法院依职权追加列为第三人)

  在庭审过程中,某镇政府主张其是在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正确,无违法行为;同时辩称其并没有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只是在拆除隔壁房屋时损坏了案涉房屋。

  针对某镇政府的主张,京平律师有条不紊地进行了反驳,指出某镇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时并未取得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故其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另外,某镇政府在未与李女士和谢先生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在拆除隔壁房屋时,将李女士和谢先生家的偏房和养殖生猪的房屋予以拆除,侵犯了李女士和谢先生的合法权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某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经过审查,最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重庆市永川区某镇人民政府拆除李女士和谢先生的偏房一间和养殖生猪的房屋一间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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