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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强行拆除房屋未给任何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4-30

  【申请人】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李浩杰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

  杨先生在山东省某县经济开发区内拥有一套合法房屋,并且该房屋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之中。后来,征收方在未与杨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该房屋,而且在事后并未给予杨先生任何拆迁补偿,杨先生多次与征收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杨先生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想要寻求专业的拆迁律师的帮助的杨先生,经多方询问,最终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傅增强、辛晋敬、李浩杰三位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京平拆迁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发现,当事人房子已经被违法拆迁,在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开发商已经在当事人宅基地上施工。面对如此情况,京平律师急需寻找到该案的着手点。

  为了调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于2019年5月20日向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管委会向当事人公开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但因该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杨先生遂于2019年7月1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县政府于8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该管委会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2019年9月10日,该管委会向杨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了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的批复及2016年度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但京平律师认为该方案并不是申请公开的内容,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辩称其以履行了答复职责,至于涉案安置补偿方案系杨先生所在经济合作社自行作出并实施,与该管委会无关。于是在京平律师的又一次指导下,杨先生再一次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某县人民政府认为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作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要求与规定,因此某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法律的要求重新作出处理。

  【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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