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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拆迁案例: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因送达程序不合法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20

  【原告】韩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东庆律师、晏红霞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自建房居住三十余年被认定违建

  韩先生居住在天津市某区,在该地承租有企业产房屋一间,因家庭居住困难,韩先生依附该房屋自行搭建房屋三处,此后一直在此居住生活30余年。2019年,因当地项目建设需要进行征收,韩先生居住房屋恰在征收范围,但因对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韩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9月16日,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张贴在韩先生家大门处,该决定书限韩先生在三日内拆除自行搭建的共计32平米的三处房屋。韩先生发觉事态急迫,遂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东庆、晏红霞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为维权。

  维权掠影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韩先生于2019年9月25日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具有查处涉案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涉案建设系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在建设中和建设后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认定该建筑物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在涉案查处过程中,依法向韩先生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告知书》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充分履行了法定义务和法定程序,给予了韩先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京平拆迁律师称:涉案房屋建设在1985年以前,本案中的规划部门提供的查询结果是1985年1月至今,不涵盖韩先生建设房屋的时间,该查询结果对证明韩先生房屋系违法建设明显缺乏关联性及合法性,以此作出的房屋违法建设认定也应当违法;房屋没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不等于违法建设。无法办理手续系属于行政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并非韩先生个人所致;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在韩先生不在场的情况下,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送达给韩先生,送达程序明显违法。

  维权结果

  最终,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津某某路街行拆重字(2019)某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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