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女士等6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宏国律师、邢芳律师、李彩艳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
遭遇征收,宅基地权益岌岌可危
唐女士等6人是株洲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因当地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用地需要,当地需要进行征收,唐女士等6人的宅基地都在被征收范围内。因对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唐女士等6人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征收方告知唐女士等6人,如果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法拆迁。
唐女士等6人感到本握在自己手里的宅基地岌岌可危,自身的权益受到很大的威胁,但对于该如何维权确毫无头绪,经过多方咨询,了解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与京平律师面对面交谈后,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宏国、邢芳、李彩艳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先提信息公开,后提行政复议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过分析,确定维权方向,先指导唐女士等6人申请信息公开,于2019年9月4日获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经过京平律师的仔细甄别,发现《审批单》的作出程序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遂指导唐女士等6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审批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称,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单》的程序合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单》的实体合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审批单》报批的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京平律师指出,征收过程中,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具有可诉性,在最高法的多份判例中均有确定,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也认可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具有可诉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本案中,株洲市人民政府虽然有证据证明相关单位在征地报批前已进行拟征地告知、征地现状确认等程序,但未能进一步提交唐女士等6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被征地农户确认征地现状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已保障被征地农户申请听证、确认征地现状等权利,违反上诉规定。因此,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审批单》侵犯了被征地农户的程序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复议结果
最终,湖南省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关于批准征收某村相应地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