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张晓东律师、姜雪律师
【被告】衡水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某村拥有合法的房屋,现面临征收。2018年7月开始,李先生在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停电供电数个月。2018年7月3日,镇政府向李先生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8年7月12日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8年7月15日镇政府作出《镇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的函》。
在李先生与拆迁方之间处于如此僵局的情况下,为维护一家的合法利益,李先生决心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考察,李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波律师、张晓东律师和姜雪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
京平律师于2019年1月7日针对镇政府于2018年7月15日作出的《镇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的函》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利。
【维权经过】
在维权过程中,三位律师在另案中得知该镇政府作出了《镇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的函》,该函载明镇政府决定对李先生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要求供电所于2018年7月16日对涉及的违法建筑中止供电,并解除供用电合同。
在庭审中,镇政府辩称,政府于2018年7月15日作出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的函这一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镇政府作出该行政行为之前已将李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2018年7月3日镇政府向李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的决定书,2018年7月12日区政府向李先生作出并依法送达违法建筑的决定书,决定书决定将对李先生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防止违法拆迁过程中出现火灾的隐患,故作出中止供电的函,因此该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镇政府为了促使拆除违法建筑,而做出的中止供电的函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规定。被告镇政府认为李先生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擅自建设违法,为防止违法拆迁过程中出现火灾隐患而作出中止供电的函并不违法的理由,依据不足。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衡水市某镇政府作出的《镇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中止供电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