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刘宏国律师、王庆律师
【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自建住房23年后被认违建,委托律师来维权
邓先生家在南宁市某区某村,因家里住房不足,为解决居住问题,邓先生于1993年申请了《准建证》和《建设(住宅)用地许可证》,并于1994年上半年建成房屋,房屋建成后,邓先生一家人就居住其中,日子虽简单,但也平平安安,转瞬之间23年过去。
2017年3月1日,邓先生发现自家房屋外墙张贴了《综合执法检查通知书》, 3月7日张贴了《关于责令工程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由于两份文件都未提及具体的相对人,邓先生只当看个热闹。谁知在3月27日的时候,邓先生在自己房屋外墙上又发现了《限期拆除告知书》,邓先生虽隐隐觉得不对劲,但由于告知书上未明确具体对象,所以也明白是怎么回事儿,只当是说的其他人。直到5月26日看到了张贴在房屋外墙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其中标明邓先生的房子属于违法建设,限在七日内拆除。此时,邓先生才反应过来,之前的一系列通知是针对自己。
看到住了23年的房子被认定为了违建,邓先十分气愤,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了解,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库建辉律师、刘宏国律师、王庆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维权掠影
京平律师介入后,首先指导邓先生就《限期拆除决定书》向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某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并未超出京平律师的预料,随即,京平律师指导邓先生就某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复议决定及《限期拆除决定书》。
某区城管局辩称:邓先生的实际建设面积超出《准建证》许可建设面积,属违法建设;某城管局依据职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了送达;且邓先生的建筑是违法建筑,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某区人民政府称:复议决定作出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
京平律师指出:首先,涉案房屋既有经过审批的部分,也有未经过审批的部分。在行政执法时,应当进行甄别,进行区分处理。然而,在《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只笼统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实施影响,构成违法建设”,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依据已经废止的《城市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且决定书中所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但并未有证据证明,明显不应当采信;最后,在送达程序上,《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其之前作出的各种行政决定,均未采取合法的方式送达,属程序违法。综合以上理由,应当撤销某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及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2.撤销被告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