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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城市拆迁案例: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12

  【案例索引】(2019)浙X行初X号

  【原告】金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湖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案情简介】

  金先生在湖州市某区某村拥有一套房屋。后该村土地进行征收,而金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由于金先生与征收部门就征收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金先生联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2018年7月31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金先生自行拆除位于某村某公路西侧的违法建筑物。面对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先生没有选择妥协,而是决心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到底。

  【律师果断出击,指导金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京平律师在了解金先生的情况之后,认为执法局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侵害了金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指导金先生以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的过程中,执法局称: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具备处罚职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金先生全部诉讼请求。面对执法局的此种说法,京平律师称:首先,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对金先生房屋的面积以及房屋所在地的规划没有调查清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次,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且认定原告建设时间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错误;最后,金先生在房屋经国土局罚款、没收后,又从国土局回购该建筑,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才适用没收的处罚,但不需要拆除。因此,金先生的房屋符合规划,不属于必须拆除的情形。据此,京平律师请求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湖州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省湖州城市拆迁案例: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京平律师说】

  维权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是对于意志力的考验。因此当您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借助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