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李霞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安稳生活起波澜
闫先生是安徽省某县某村居民,在该村拥有房屋。闫先生用该房屋进行经营,并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日子虽不大富大贵,但也安安稳稳。可在2018年11月25日,某县某街道办某社区在未与闫先生商定拆迁补偿事宜的情况下,就在上述房屋所在区域张贴《通知》,通知载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项目组研究决定:将于2018年12月1日拉收储围墙,请广大经营户抓紧时间租房搬离。特此通知。”
2018年12月1日,某县某街道办在闫先生门前堆砖、垒墙,砌筑了为2.5米高的墙体。
运用法律来维权
闫先生认为自己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某街道办事处在自己房屋门前垒墙的行为导致了日常进出道路被封闭,阻碍了生产经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
在与街道办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闫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利律师、李霞律师、吕秋香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京平律师介入后,经过详细的分析,制定了相应的维权策略。并指导闫先生于2019年1月5日针对某街道办事处堆砖、建墙的行为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3月13日某县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垒墙和发《通知》都是社区行为,并以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复议申请虽被驳回,但京平律师坚持己方提出的诉求有理有据,街道办应当为该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指导闫先生针对驳回决定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某县政府辩称案涉《通知》是某镇街道办某社区作出的,其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针对某县政府的辩称,京平律师指出,案涉《通知》虽是某街道办某社区作出的,但其内容清楚载明该通知是为执行上级指示而张贴,且某街道办事处的答辩内容也明显表明该案系因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实施单位为某县某街道办事处,该街道办又系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级行政机关,所以,闫先生以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某县政府应当受理。某县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住,该决定明显不当,应该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县政府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某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闫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