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

您的位置:首页>胜诉案例>城市拆迁>山西长治城市拆迁案例:申请房屋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无回复

城市拆迁

山西长治城市拆迁案例:申请房屋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无回复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0-30

  【原告】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谷美玲律师

  【被告】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初遇征收,求助专业律师

  家住山西省长治市的张女士在某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对该房屋所占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当地进行征收时,张女士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然而,张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极低。面对明显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张女士心灰意冷,深思熟虑后,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慕名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经验丰富的谷美玲律师代为维权。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着手对案件进行分析,立即指导张女士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向某区自然资源局获取有关材料,展开对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通过某区自然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张女士房屋所占土地即位于该确认范围之内。

  复议不作为,诉讼再次出击

  律师经过审查之后,发现某区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侵犯了张女士合法的土地权益,该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法。在谷律师对法律充分的运用以及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下,指导张女士于2019年4月25日向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某区自然资源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张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但是复议机关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京平律师便指导张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将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列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给力,复议机关被依法责令履职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张女士在法定期限内以邮寄的方式向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是其运用法律途径维权自身权益的体现。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受理张女士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张女士自然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张女士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有理有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女士提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山西长治城市拆迁案例:申请房屋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无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