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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城市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拆迁补偿标准低拆迁方断水断电逼拆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0-23

  【原告】陈先生、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程东胜律师、吕秋香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第三人】某供电公司、某自来水厂

  【案情简介】

  陈先生、王先生的房屋分别坐落于温州市某街道,后两人房屋涉及棚户区改造,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王先生均未与相关拆迁部门针对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2月25日,某街道办分别摘除了陈先生、王先生家的电表、水表,欲以断水断电的手段逼两户拆迁,导致两家人无法正常生活。万般无奈下,陈先生和王先生商量后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委托李利律师、程东胜律师、吕秋香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与当事人见面后,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深入了解了案件情况,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发现,陈先生、王先生的房屋是合法居住的,但由于在征收过程中没有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对方便以两家的房子违建为由,摘除了两家的水表、电表。因此,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到某自来水厂、某供电公司调查断水断电的原因,收集相关证据,并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某街道办提出陈先生、王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因而其断水断电的行为是合法的。对此,京平律师反驳,如果某街道办真的认为两家房屋是违法建筑,也应当由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某街道办在没有行政决定,也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对两家实施断水断电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确认其违法,并恢复陈先生和王先生两家的供电、供水。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街道办2018年12月25日对陈先生户实施的停电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某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陈先生户的供水供电。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会采取此种将房屋认定为违建,进而断水断电的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字搬迁。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坚守立场,不能轻易妥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尽早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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