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魏巍律师、刘春兴律师、李霞(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徐先生等人均是贵州毕节市某村村民,经营餐馆多年,各自的家庭均以其经营餐馆维持生计。之后徐先生等人的房屋因乡村振兴项目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但其对该征收程序存在疑惑,再加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较低,徐先生等人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众人最终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库建辉律师、魏巍律师、刘春兴律师、李霞实习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其拆迁案件。
【维权经过】
为调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京平律师指导徐先生等人于2019年3月21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徐先生等人房屋所在地乡村振兴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22日签收该特快专递,但并未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对徐先生等人进行正式答复。在此情况下,京平律师指导徐先生等人向毕节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复议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徐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
至于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徐先生等人已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公开过该信息,京平律师旋即指出徐先生等人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徐先生等人房屋前面修建围墙的临时建筑项目批准文件,与此次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并不相同。徐先生等人2019年3月21日申请公开不属于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故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申请人徐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未进行任何答复,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胜诉】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徐先生等人的请求,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重新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