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区综合执法局、襄阳市政府
【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湖北襄阳某村村民,在2004年获批一处宅基地,与某供销社相邻。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供销社所占土地上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但却将陈女士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非法圈占、围挡,占用宅基地给其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但无征地批文等相关手续,在此情况下,陈女士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为其案件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两位律师介入该案后,指导陈女士于2017年11月27日向某区综合执法局和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分别邮寄了《查处申请书》,申请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017年12月11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对陈女士的事项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某供销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涉嫌违法用地行为,我局已将该涉嫌违法用地线索移交某区综合执法局,由某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但某区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11月28日收到陈女士的查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查处,亦未回复陈女士,其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遂京平律师指导陈女士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襄阳市政府于2018年3月8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陈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
京平律师并不妥协,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充分相关证据后指导陈女士以某区综合执法局、襄阳市政府为被告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某区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2.依法撤销襄阳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本案中被告某区综合执法局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接受襄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根据双方行政执法委托书权限的约定,具有在襄阳市某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的法定职责。被告某区综合执法局对于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书》无异议,同时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在对陈女士作出的核查情况告知书中也明确载明了其已将涉嫌违用地线索移交至某区综合执法局,由某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故被告某区综合执法局应当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原告。
被告某区综合执法局并未提供诸如调查笔录,处理结果等其它更具说服力的证据证实其适当履行了法定职责。无论被调查对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建设中是否存在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被告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陈女士作出回复,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原告,故应认为某区综合执法局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确认其违法。被告襄阳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书认为某区综合执法局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经过激烈地庭审辩论,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确认被告某区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三、判令被告某区综合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陈女士的查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四、驳回原告陈女士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