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程东胜律师、吕秋香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第三人】某自来水厂、某供电公司
【案情简介】
陈先生、王先生的房屋分别坐落于温州市某街道,后两人房屋涉及棚户区改造,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王先生均未与相关拆迁部门针对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李利律师、程东胜律师、吕秋香律师、李浩杰(实习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2018年12月25日,街道办分别摘除了陈先生、王先生家的水表、电表,欲以断水断电的手段逼迫拆迁,导致两家人无法正常生活。京平律师指导陈先生、王先生调取证据并提起诉讼。
【维权经过】
在现代社会,断水断电已经严重影响到生活的水平与质量。由于两位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断水断电的实施主体,京平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最终收集到了证据并证实了断水断电的主体。京平律师旋即指导当事人进行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恢复。庭审过程中,对方辩称陈先生、王先生的房子为违法建筑,不应对违法建筑供水供电。对此,京平律师反驳,一、因历史原因导致部分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无证不等于违法建筑;二、街道办没有认定当事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退一步讲,如街道办认为两位当事人房屋是违法建筑,也应由职权部门作出认定,在没有行政决定的前提下,街道办对两户实施断水断电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确认其违法,并恢复供水、供电。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确认街道办2018年12月25日对陈先生、王先生户实施的停水停电措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陈先生、王先生户的供水供电。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会采取此种将房屋认定为违建,进而断水断电的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字搬迁。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坚守立场,不能轻易妥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尽早启动法律程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