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先生、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爱慧律师、辛晋敬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区政府
【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29日,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沈先生两人向某区政府申请该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信息公开。沈先生二人于2018年2月14 日收到回复被告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相关网站查询。沈先生两人对征收决定依然存在疑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了更好的主张和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他们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爱慧律师、辛晋敬律师帮助自己,让维权之路不再孤单。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帮助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收集并提交证据。面对被告反复辩称作出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且征收范围内有多数人已经自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告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京平律师运用证据,合理质证被告观点。根据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所涉土地包含集体土地,而被告某区政府亦表示所涉集体土地未被征收为国有。被告在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所含集体土地未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主要证据不足。
【胜诉判决】
鉴于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内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达成协议,如撤销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应当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安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