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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城市拆迁案例:土地性质不同法定征收程序也不相同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11

  【原告】王先生等八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章赛艳律师、段悦秋律师

  【被告】邢台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基本案情】

  王先生等人是河北省邢台市某区村民,在本村分别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7年4月28日某区政府作出《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王先生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关于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王先生等人多次与拆迁方协商,但对方强势没有丝毫的提高。为了保障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王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章赛艳律师、段悦秋律师助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启动法律调查程序,发现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处收决定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指导王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答辩称,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笔误,已经2017年6月5日发出的《通知》进行了补正。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不是答辩人作出的,该决定是XX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规定并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和邢台市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的。某区政府对经过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审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进行了研究并同意,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相关政策的统一性,该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决定权在XX社区居民委员会。

  京平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XX社区居民委员会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另外,原告王先生等人的房产占用的土地系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征地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本案中,被告未提交其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征收XX村集体土地的证据及依据,故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政府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邢台市某区人民政府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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