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8)豫10行终XXX号
【上诉人】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东胜律师、董琛律师、于娜律师
【被上诉人】某县城乡规划局、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河南省某县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可是某县城乡规划局却在2018年5月21日将李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向李先生送达了《调查违法建筑通知书》,告知其房屋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李先生感到既疑惑又愤怒:自己盖的合法房屋,住了这么多年,为什么突然变成了违建呢?李先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经多方考察,决定聘请京平律师团队的程东胜律师、董琛律师和于娜律师为其维权。
拆迁经验丰富的京平律师们了解了完整的案情后,迅速作出了一套可行的维权策略。一边安抚李先生的情绪,一边指导李先生于2018年6月12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复议。
【维权经过】
2018年5月21日,向李先生送达《调查违法建筑通知书》
2018年6月4日,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拟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8年6月12日,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李先生房屋为违建,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
2018年6月12日,京平律师指导李先生向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8年6月21日,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8年8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限拆决定书
2018年8月,京平律师指导李先生向河南许昌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14日,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年11月,京平律师指导李先生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21日,胜诉
根据以上的时间线,可以看出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限拆决定后,京平律师迅速作出反应,制定了策略。基于以上的情况,京平律师上指导李先生上诉后,提出两点请求:
1、京平律师指出,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李先生未收到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拟行政处罚告知书》,某县城乡规划局剥夺了李先生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此外,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2、京平律师认为,鉴于房屋已经被查处,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实际意义且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所以应当确认某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行为违法。
另外,李先生为了生活的基本需要,在老宅基地上重建了房屋,所在村庄基本上均没有规划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京平律师认为这并不是李先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行政不作为或者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没有规划手续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房屋是否为违建,不能仅仅看有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要参考建房的时间、建房时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客观因素。李先生建房是为了满足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且这是李先生的唯一住房,居住期间没有任何机关提出房屋影响了规划。
京平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只审查了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没有进行审查,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再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处理,欠缺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李先生的房屋建成已长达十多年,早已超过两年的追诉时效,不应对李先生进行行政处罚。李先生居住长达多年,期间从没有任何机关对其合法性提出过质疑,通过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为来实现征收的目的,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1、撤销河南许昌某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2、确认某县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3、确认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在拆迁案件中,由于拆迁难度大,有关部门往往会另辟蹊径,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通过拆除违法建筑来实现拆迁的真正目的。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以违建之名行拆迁之实的案例。被拆迁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后往往会自乱阵脚,其实最正确的办法就是找专业拆迁律师维权,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法律维权已然是解决拆迁问题的最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