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 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街道办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朱先生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某区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属于温州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某区政府、某街道办在未与朱先生等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4日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对朱先生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导致一半墙体倒塌。遭受严重损害,朱先生等人决定集体维权,最终寻找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顾冬庆律师、晏红霞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律师给力,提起一审程序,确认违法拆迁违法
京平律师代理该案后,经过缜密的调查分析认为某区政府、某街道办违法拆迁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未有相关批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便立即指导朱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表示某街道办于2018年1月14日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导致墙体受损等主张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同时陈述不排除系其拆除周边腾空房屋时客观上对原告房屋造成了损害,且即使其对周边腾空房屋进行拆除,也应对该拆除行为是否影响原告房屋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该损害行为客观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某街道办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被诉行政行为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京平律师指出某街道办与某区政府共同实施了此次违法拆迁行为,在朱先生等人提供的报警视频中公安局工作人员明确陈述本次违法拆迁系区政府的行为,《温州市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中明确写明某区政府是本次违法拆迁的主要责任主体,某区政府为本次违法拆迁的共同参与者。此外,在朱先生等人提供的录音、被告提供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可证明此次违法拆迁系因征地拆迁,某区政府作为政府拆迁工作的统一组织者和实施者为本案适格的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政府未实施对其房屋的损害行为,驳回朱先生等人对某区政府的起诉,最终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于2018年1月14日对原告朱先生等人位于温州市某区某房屋实施的损害行为违法。
二审上诉被驳回,维持违法拆迁违法之判决
某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原审法院事实错误,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造成损坏属于民事侵权并非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致,其并未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部分房屋被损坏亦属于拆除公司工作失误导致,故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朱先生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房屋照片并不能证明其违法拆迁受损事实,未完成举证责任,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京平律师也指导朱先生提起上诉,请求确认某区政府为适格被告。
京平律师有力回击,任何民事主体均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按照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行政行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拆迁的情况下,应推定系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了强制拆除,且系在某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落实其征收职责过程中发生的。
二审法院认同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判决认定某街道办对朱先生实施了本案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并无不当,某街道办主张朱先生等人被拆系民事侵权及对举证责任分配等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某街道办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