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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城市拆迁案例: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缺乏证据支撑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8

  【案例索引】:(2019)皖13行初2X号

  【原告】:方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 傅增强律师 胡海珠律师

  【被告】: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方女士在宿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长期于此居住生活。因某区政府进行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方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8月22日,某区政府在未与方女士就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情况下,单方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之中载明了货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方式,并且某区政府限方女士10日内前往征收部门进行选择。若逾期不选,则视为方女士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接到该征收补偿决定之后,方女士深感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鉴于仅以一己之力维权艰难,方女士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决心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京平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利。

  【维权经过】:

  律师团队介入之后,迅速收集相关证据。之后以征收补偿决定侵犯方女士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在审理过程之中京平律师团队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某区政府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方女士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但某区政府未能提出证据或依据对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支撑。因此该补偿决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的规定,因主要证据不足进行撤销。

  尽管被告辩称拆迁方与方女士在合法期限之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某区政府依据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然而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之内,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依据。因此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最终没有得到证明。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团队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补偿形式、内容等难以达成一致,致使在补偿方案确定期限之内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方往往会收到一纸单方面的补偿决定。由于补偿决定并非协商得出,难以确保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时,被拆迁方应当留心补偿决定是否有足够的合法性依据。本案之中,征收补偿决定就是因某区政府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合法性,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最终导致补偿决定被撤销。因此,在确定补偿决定合法性依据不足时,被拆迁人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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