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先生、肖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王奇兵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叶先生、肖先生二人系江西省赣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当地涉及某项目建设,其合法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红线内,因征收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叶先生、肖先生为此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京平律师事务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叶方荣、王奇兵和吕秋香三位律师代理本案。
【维权经过】
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调查程序分别获取了《关于发布〈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过分析研判京平律师指出,县政府未履行其公示、征求意见的义务,以《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的形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强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被申请人县政府提出的证明其对《补偿安置方案》的照片、相关修改稿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故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某县政府以《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的方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
【复议结果】
赣州市人民政府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主张,但鉴于涉案项目征地工作已完成大部分,只能对某县政府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确认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违法。
【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中,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其应举证证明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相对人在不合法的行政行为面前,更需要运用法律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