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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城市拆迁案例:街道办无视程序规定强行拆除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5-22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籍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王志伟律师、王维雪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籍先生系南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现房屋所在地块因项目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之内。因征收补偿降低了原有的生活水平,籍先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为了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籍先生辗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刘春兴、王志伟、王维雪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

  2018年4月,街道办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对籍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面对如此强势的征收方,籍先生一方面痛心疾首,另一方面也不由庆幸自己早早委托了律师。京平律师立即指导籍先生针对街道办的非法违法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通过法律程序维权,证据是重中之重。因为京平律师早期介入,启动法律调查程序,全面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办案经验制定预见性的维权策略。房屋虽被强制违法拆迁,但京平律师已经做了万全的准备,对籍先生房屋的合法性和街道办非法强制拆除的事实等证据准备充分。一审庭审中,被告仅提出两份证据,其中一份是当庭提交,且两份证据制作时间都晚于籍先生提起诉讼的时间,其强制违法拆迁籍先生的房屋没有合法性这不正是证明拆除籍先生房屋是违法的。京平律师结合手中的证据以及这一痛脚,在法庭质证中厉声指出被告在庭审前和庭审中提出的证据皆系原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规定,主张被告提出的证据都不应予以认可。

  在京平律师有理有据的辩驳之下,原审法院支持了籍先生的诉讼请求,作出了确认南阳市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籍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的判决。南阳市某街道办事处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京平律师乘胜追击,据理力争,二审法院依旧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判决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作出维持原审法院确认某街道办拆除籍先生的房屋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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