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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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城市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拆迁方暴力损毁装修拆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5-20

  【案例索引】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陕xx行初xx号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董琛律师

  【被告】西安某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西安某街道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房屋后来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征收启动后,李先生与拆迁方始终未能就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未曾想到的是,2017年6月21日,李先生房屋的所有门窗均遭拆除,室内外设施、装修遭到破坏,屋内财产也被毁坏。2017年8月24日,李先生发现房屋水管装修等设施进一步遭到拆除破坏。过了不到一个月,李先生房屋所在的单元楼被人暴力拆除,拆除行为陆续持续了3日。最终,李先生房屋所在楼体倒塌。在此期间,李先生多次拨打电话报警。派出所告知李先生其房屋遭受破坏系因区住建局在该区域实施拆迁行为。事态演变至此,李先生意识到个人力量的单薄,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慕名而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薛正懿、董琛两位专业拆迁律师

  【办案掠影】

  两位律师分析案情后,迅速指导委托人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管委会拆除委托人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管委会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除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京平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被告管委会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局是受管委会的委托行使涉案项目征收行政职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因此,对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被告管委会应为责任主体,法律后果由其承担。其在未与李先生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李先生未取得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其拆除行为理应被确认违法。

  【尘埃落定】

  捷报传来,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某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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