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女士、毛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告】某街道办、某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毛女士与毛先生为母子关系,一直在浙江省某村生活居住。当地因项目建设,需要对该村区域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但征收拆迁补偿较低,毛先生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也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告知其一直居住的房屋为违章建筑,且某街道“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于2018年6月2日针对毛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毛先生在2018年6月8日前拆除位于某市某村房屋。收到该通知后,毛先生明知相关部门是以违建逼迫搬迁,却不知如何处理?冷静之后决定寻找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代理其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在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后,便立即指导当事人毛先生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谁知2018年6月21日早某街道办组织人员力量,将毛先生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某市公安局也派出民警来到现场,毛先生知其无力阻止违法拆迁,便在京平律师的建议下做好了充分的取证工作,以备后续维权使用。后某市政府于2018年8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某街道“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在此情形下,京平律师当机立断,立即指导毛先生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街道办、某市公安局强行拆除毛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某街道提出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违法建筑,试图避重就轻掩盖其违法拆迁本质。被告的辩解并没有对京平律师产生丝毫的影响,京平律师一针见血的指出本案的核心实质问题是违法拆迁这一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不管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被告某街道办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始终应按照法定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施行。
在此情形下,京平律师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执行。而在本案中,某街道“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被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告某街道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确认其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经过京平律师不懈的努力与激烈地庭审辩论,虽然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并未实际进行拆除房屋,裁定驳回原告毛女士、毛先生对被告某市公安局的起诉,但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 裁定驳回原告毛女士、毛先生对被告某市公安局的起诉;
2. 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21日对位于某市某街道某村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