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8)黔2701行初xxx号
【原告】吴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
【被告】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执法局”)
【案情简介】
吴先生在贵州省拥有一套合法房屋,但就拆迁补偿问题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于2017年6月19日强制拆除了原告吴先生的房屋。鉴于此,吴先生深感以一己之力维权情况艰难,决定委托专业做拆迁征地案件的京平律师团队为其为其争取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由京平金牌律师组成的团队迅速在研究案件后,指导吴先生于2018年4月2日向某执法局提起诉讼。
【维权经过】
2016.12.27 某执法局第三分队对吴先生作出限拆[2016]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7.6.19 某执法局作出《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同日对原告吴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2017.11.15 作出行政判决,撤销限拆[2016]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8.2.12 某执法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该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4.2 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某执法局作出的《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2018.8.1 撤销被告某执法局作出的《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由上述的时间线可以看出,被告在原告对《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提起诉讼期间作出《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面对被告的步步紧逼,京平律师以其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步步破解对方的圈套,一边安抚着吴先生的情绪,一边积极搜集证据、递交材料,因为吴先生和京平律师团队始终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永远不会缺席!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某执法局第三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吴先生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系违法建筑。在作出违法拆迁决定书签,向原告送达了相关文书,告知了权利。
随后,京平律师针对被告作出有力反击:1、被告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未出示证件,程序不合法;2、被告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吴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某执法局对原告吴先生作出责令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吴先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时,被告才能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由于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被告在原告对《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提起诉讼期间作出《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应予撤销。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律师点评】
两次诉讼某执法局的限拆决定书,办案的曲折并没有使京平律师退缩,用精湛的专业和丰富的经验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两次诉讼均被法院支持。京平律师提醒您:面对强势的拆迁方,一定要及早寻求律师的帮助以启动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