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襄阳某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襄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案情简介】
陈女士在襄阳市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当地施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将陈女士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非法圏占围挡,并挖断道路,用建筑垃圾堵路、堵塞下水道,给陈女士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面对强势的拆迁方,陈女士深感个人力量的单薄,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后,陈女士的维权信心更加坚定,并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崔凤荣、桑兆玉两位律师。
【办案掠影】
一、信息公开,知己知彼
为获取更多有关该棚改项目的信息,以便夯实维权基础。两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向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并由此获知涉案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无征地批文,无三规划文件,用途亦非建设用地。
二、申请查处、复议,连环出击
针对上诉违法行为,京平律师指导陈女士分别向区执法局和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申请查处。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告知陈女士已将涉嫌违法用地线索移交给某区执法局。但区执法局却一直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查处,也没有对陈女士作出任何回复。
于是,两位律师协助委托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然而,市政府却驳回了陈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提起诉讼,坚定维权
申请查处、复议接连遇到阻碍,但两位律师对此早有心理准备,按照之前制定的维权策略继续推进,指导委托人陈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京平律师指出,区执法局依法接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根据双方行政执法委托书权限的约定,具有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法工作的法定职责。区执法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陈女士作出回复,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原告,因此,某区执法局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而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尘埃落定】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襄政行复驳字(2018)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判决书》;
二、确认被告区执法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三、判令被告区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陈女士的查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四、驳回原告陈女士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