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籍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刘春兴律师、王志伟律师、王维雪律师
【被告】南阳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籍先生为河南省南阳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两处房屋。因某项目建设需要,籍先生的房屋所在面临征收。2018年3月24日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以下简综合称执法中心)向籍先生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3月2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籍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委托了刘春兴律师、王志伟律师、王维雪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立即启动法律调查程序,全面了解案情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权策略。依据维权策略,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针对综合执法中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庭审中,综合执法中心辩称:原告建房及用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其占地和建房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房屋已经被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房屋。被告作为基层综合执法部门,向原告且已经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不存在不妥当之处。综上,原告相关房屋系两违建筑,其权益不应得到保护。被告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不存在不妥当之处,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街道办事处辩称:综合执法中心遵照示范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实施整治,系相对独立的执法单位,其履行相应职责本身与被告街道办事处无直接联系。
行政执法局辩称:《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执法中心出具中心与我局无任何行政隶属,其行为也与我局无关,且我局不是《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机关,故我局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京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本案被告综合执法中心未告知原陈述申辩权,也未进行公告,属于实体程序均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结果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所属综合执法中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