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王立江律师
【被告一】某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被告二】某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人】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高先生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居住生活多年,后被告知其房屋要被拆迁,但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拆迁工作人员频繁找高先生动员拆迁,高先生不堪其扰,于是决定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处理自己的案件。几经考察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经过交谈最终决定委托京平的崔凤荣、王立江两位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律师介入后,迅速启动法律调查程序,经过调查后得知被告一向第三人颁发建字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原告房屋正处于该用地范围内,京平律师认为被告一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于是指导委托人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行政许可,但被告二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对此,京平律师指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诉讼经过】
在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打击,被告一辩称,其作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经过审查第三人的申请材料后,其项目符合法规和相关规划,依法作出许可并无不当;被告二辩称其作出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京平律师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然而本案中,被告提出的证据材料显示,第三人向被告一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并不能证明土地权属,被告一在土地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行政许可,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在复议程序中,虽然发现被告一的行政许可行为存在不当,但以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便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地庭审质证、辩论,最终法院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一作出的建字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据不足,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建字第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二、确认被告某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某规复字XX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