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先生等2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崔凤荣、沈芳芳
【被告一】河北省某市某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被告二】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于2000年与当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市场工程合同书,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建筑用于经营使用,后委托人房屋所在区域开启征收项目,在征收事宜协商未果时,委托人于2018年5月9日收到被告一作出的【2018】第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委托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将由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的门面房认定为违建,并令原告限期拆除。委托人深感不公,几经考虑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京平拆迁律师,最终决定委托赵健、崔凤荣、沈芳芳三位律师代理自己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律师介入后,经过专业分析,发现该限拆决定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于是迅速指导委托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对此,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二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庭审中,被告一辩称,原告的房屋建设既未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没有办理相应的建设许可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的产权,属于违章建筑。同时其作为规划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原告作出行政决定符合法律程序;同时被告二辩称,其作出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
经过激烈地庭审,法院综合双方意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认为案涉房屋建筑系2000年建设,但被告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进行违建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同时被告二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胜诉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X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撤销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说法】
京平律师在全面了解本案后,深知在本案拆迁维权的整体布局中,当务之急是撤销该违建认定的行政决定,从而为委托人争取拆迁补偿谈判的有利时机。而本案中,对行政行为法律适用这一违法点的把握和有利打击是制胜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