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贾振华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在陕西省某区人民街xxx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该土地及房屋系原告之父(已故)合法申请所得,原告一家在此生活多年。2016年7月1日,被告发布《某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欲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征收原告的土地和房屋。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原告始终未与被告达成一致,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3月29日晚,在无任何政府部门或司法强制拆除手续、也无事先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造成原告生活用品全部被损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裴先生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于是委托了京平曹星、贾振华两位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经过调查分析了解到,委托人房屋是在委托人不在的情况下,在晚上或者凌晨被强制拆除,无法确定违法拆迁机关。而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查处申请,要求查明违法拆迁主体后,公安机关也未给予答复。委托人随后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复议至上级公安机关,而上级公安机关又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为由中止了行政复议。至此,本案已经走进了死胡同。在这种不利的局面下,律师分析认为,不能这样等下去,于是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中的裁判主旨,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答辩称,原告的房屋并非其强制拆除,而是由于原告房屋年代较久,已成危房,又由于房屋被拆除前当地降雨,导致房屋倒塌。
对此,代理律师早已做好准备,在法庭上逐一回击并指出,委托人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被告作为征收拆迁主体,在征收拆迁实施过程中处于优势和主导地位,在房屋被拆除后对现场进行清理,且已经实际占用了委托人的宅基地,应当推定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判决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房屋被违法拆迁的案件中,违法拆迁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基本前提,也是重大难点。在违法拆迁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一般无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提供明确的被告。而被征收人在要求公安机关查明违法拆迁主体无果的情况下,往往就陷入了诉讼无门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尝试按照推定的方式,以发布征收通告或者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启动诉讼程序。本案通过竭力争取,能从征收角度入手,最大可能的还原事实,从客观角度以及举证规则裁判案件,不得不说这是难能可贵的结果。
但律师提醒,这种推定方式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只要有其他方式可以确定实施违法拆迁的行政主体,就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进行起诉,因为法律上讲的是以证据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