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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违法拆迁案例:城中村改造违法拆迁过后一句拆错了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02

  【案例检索】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XX行初XX号

  【原告】解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顾冬庆律师、黄群雁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基本案情】

  解先生是山东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拆迁补偿过低,解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9月,某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闯入解先生家中违法拆迁了解先生的房屋。随后,违法拆迁人员留下一句:“拆错了”就离开了。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赵健律师、顾冬庆律师、黄群雁律师担任解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违法拆迁维权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违法拆迁主体。尽管违法拆迁是由某拆迁公司实施的,但京平律师深知,城中村改造是委托人房屋被违法拆迁的根本原因,而征地拆迁是行政行为,拆迁公司无权决定实施违法拆迁。因此,京平律师通过诉公安来收集证据、明确违法拆迁主体。通过县公安局提供的答辩状和证据,京平律师获取了关键性证据,县政府为城中村改造的征收主体,拆迁公司违法拆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京平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向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县政府违法拆迁违法。

  然而,县政府主张违法拆迁系拆迁公司的“误拆”行为,其并非适格被告。京平律师指出,诉公安程序中获取的答辩状和证据、县政府发布的《致XXX拆迁人一封信》《XXX补偿安置手册》以及违法拆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了县政府对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区实施征收的事实,且县政府是该违法拆迁行为的受益主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委托人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在县政府主张违法拆迁行为与其无关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但县政府并未就其抗辩提供证据,因此县政府应该对违法拆迁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县政府2017年9月强制拆除解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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