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先生等4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霞律师、辛成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基本案情】
陈先生等4户委托人系温州市瓯海区某村村民,因当地经济发展迅速,该村属于城中村,借助当地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本地的村民均开始将自有房屋进行合法改造用于出租来补贴家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霞律师、辛成律师、蔡晓仪律师组成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后消防站认为委托人房屋内只有一部疏散楼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第六条以及温州市公安局《全市居住出租房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第三条规定。故被申请人对委托人的出租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其供电设施进行查封,并将电表予以扣押,给委托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维权过程】
京平律师表明,消防站系被申请人所属事业单位,其行为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虽消防站对于消防领域的违法情况有相应的权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授予被申请人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对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申请人用电设施的行为,消防站并无行政强制职权,被申请人以消防管理为由作出的查封、扣押行为属超越职权。
同时被申请人在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未履行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故京平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XX号的供电设施进行查封,并将电表予以扣押的行政强制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解除对上述供电设施的查封、扣押措施。
【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京平拆迁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不是说行政机关张贴了封条就是正当的行使了行政职权,要看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一旦越权行使相关职权,就必须用法律途径予以还击,使得受侵害的法益恢复到之前的圆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