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实习)律师
【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
【案件情况】
袁先生系江西省遂川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房屋并居住于此,在2017年12月29日,该房屋被违法拆迁灭失,屋内财物也尽被掩埋,丢失。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袁先生的生产生活。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讨个说法,袁先生北上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和京平律师面谈后,直接委托了京平律所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实习)律师组成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京平律师介入后,经过阶段性的维权步骤,同时根据现场拍摄的照片认为该拆除行为系遂川县人民政府、遂川县城乡建设局、遂川县XX镇人民政府联合实施。
于是京平律师指导袁先生于2018年1月12日向吉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遂川县人民政府、遂川县建设局、遂川县XX镇人民政府毁坏其房屋及屋内财产的行为违法。2018年1月16日,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向袁先生发出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认为原告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且被申请人不明确,需要补正材料。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于2018年1月20日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说明》,要求吉安市人民政府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资料按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支持其复议请求,并针对被告的补正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说明。该补正说明被告于2018年1月22日签收。
但可惜的是被告以袁先生未按补正通知书内容补正材料为由,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其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协助委托人袁先生将被告违法的行政行为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吉安市人民政府对袁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对申请人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其材料不齐全且所列被申请人不明确的,予2018年1月16日向袁先生作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原告,原告在未按被告作出的补正申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补正申请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故被告并未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既然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也自然无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平律师则指出该答辩中出现的违法点,已经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情况,当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判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证明其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职权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阶段认为中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其与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决定不予受理。
但在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5日内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原告补正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的资料。原告在被告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补正说明,说明其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历史原因及不需只列一个被申请人的理由。原告的补正说明对被告作出的补正通知书的内容进行了回复和说明,即不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设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复议机关认为原告与被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则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受理,而不能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为由,简单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故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的做法构成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同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