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被上诉人】梁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
【基本案情】
梁先生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镇拥有国有土地房屋,因交通建设项目而面临征收,双方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了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梁先生决定全权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子。后项目工程建设的需要,征收人为了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给委托人施加压力,有关单位在委托人房屋附近施工,掘地埋设管道并将其房屋的护栏及其房屋对开的道路损坏,影响其出入。
【攻略之一审】
京平律所赵健律师、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针对梁先生房屋的现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根据轻重缓急,稳步的推进维权进程。首先就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委托人的房屋周边进行建设、施工,阻断通行,且将下水管和属于委托人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挖烂,破坏其围栏的违法行为,指导委托人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行政查处申请,要求其对该有关单位的违法建设、施工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建设、施工,并书面告知梁先生。但是市城管执法局并未履行法定职责,相反把委托人的查处申请当做一般投诉信访处理。遂京平律师协助委托人将市城管执法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诉至法院。
一审中被告市城管执法局辩称:一、被告接到梁先生的申请后,及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及联系施工单位,并收集工程的有关资料。二、梁先生所诉的行为是在国道、省道上实施的建设行为,被告对此无执法权,且涉案的建设行为已合法取得了相关的许可。三、被告的工作人员已将相关情况电话告知了梁先生,不存在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情况。
对此京平律师明确到:一、根据《关于在中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等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市政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相关单位实施的掘地埋设管道的行为系在其职权管理范围内。市城管执法局在接到梁先生的查处申请后,即使发现本局没有处罚管辖权,依法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将结果回复梁先生。但市城管执法局没有依据上述规定行使职权,属于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支持京平律师观点,判决: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梁先生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攻略之二审】
得到一审胜诉判决,梁先生情绪激动不已,京平律师告知现在还不是最终的胜利,市城管执法局一定会上诉,现阶段还不能掉以轻心,要把握机关,稳固胜利果实。果然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此次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指出五大点上诉理由。但其理由与案件事实不符,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故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故市城管执法局对梁先生的申请不作处理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仅是查处程序就历经三个部门,正说明了征地拆迁维权中,对手之强大根本不容我们掉以轻心。好在有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操作,才会绝处逢生,一波三折暂居主导,为后期谈判积累了重要筹码。所以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为了加快拆迁进程,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往往进行违法施工建设或断水、断电等违法逼签手段,其目的不言而喻。
多数当事人自己去寻求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通常会遇到类似于本案市城管执法局这般消极处理的情况。很容易就被行政机关的违法处理蒙混过去,即使知道不合法,也不知如何进一步处理,因此导致维权之路陷入瓶颈。故而广大被拆迁人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切忌盲目而行,一定是在对自己案件情况有了全盘的考虑,有了通盘的策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后,方能达到高效维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