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家住福建省晋安区的余女士,在本地拥有合法的房屋,其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一家人和睦安宁的日子却被突如其来的征收决定而打破。因征收补偿不合理,余女士未能与征收方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为了争取合理征收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余女士和家人协商后,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再和京平律师就自己案件进行细致沟通面谈后,决定全权委托京平律所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余女士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对于行政征收依据的征收决定首先展开调查。通过法律途径于2017年10月获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其中释明“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平律师结合其他掌握的证据材料确定了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行政行为以及《征收决定》中的违法点。
京平律师遂指导委托人立即将该行政复议至福州市人民政府。但被告以余女士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故律师立即将复议机关的违法行为诉至法院。
京平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余女士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在涉案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并无不当。故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明显不当。最终法院认可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 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行复不[2017]XX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受理原告余女士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说法】
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例中,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时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期限是九十日,该期限虽不是法定期限,但是提起行政复议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征收方确定的期限多于法定六十日的复议限期是可以的,并且征收方没有予以更正,依据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余女士九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征收拆迁的实践往往比较复杂。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在遇到这类情况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咨询专业的律师,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