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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殖场拆迁:以污染环境为由施压拆迁养殖场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10

  【维权要旨】

  拆迁维权是场拉锯战,从拆迁开始到最终拿到拆迁补偿,中间不知要经历多少波折。一遇拆迁房屋变违建、养殖成污染等情况屡见不鲜,然而无论如何施压和打击,合法的财产权益均应得到保护,财产被征收也理应得合理拆迁补偿。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在本案中,被告公安机关对委托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处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京平律师通过专业性的操作,保护委托人权益。

  【原告】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张先生是上海市某村一普通村民,从2001年开始便进行生猪养殖,2017年初张先生的养殖场面临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尚未搬迁。然而,2017年3月14日被告对张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委托人张先生在2017年3月14日12时许在其养猪场,犯有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决定对委托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执行。

  张先生深感不公,好好的养殖场费心经营多年,面临拆迁补偿未果,却被扣上污染环境的帽子遭遇拘留。张先生恢复人身自由之后,迅速找到京平律师,寻求专业帮助。京平律所的傅增强、张爱慧、胡海珠三位律师全权负责张先生维权事宜,经过与张先生详细沟通,三位律师制定出一系列维权策略,并迅速对被告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进行诉讼打击。

  【诉讼经过】

  针对被告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京平律师尖锐的指出: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前提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案件进行移送,而移送案件的前提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先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本案中,被告在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时,环保部门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告执法程序违法,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其根据环保部门的移送书及相关证据,依法对原告予以立案,履行了调查、告知等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在环保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时便立案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通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执法程序违法,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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