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行初XXX号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李保锋律师
【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安徽省某县拥有合法房屋,目前该房屋所在区域面临征收。王先生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一直没有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朱艳姝、李保锋两位专业拆迁律师担任王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7年9月,京平律师协助委托人王先生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然而,某县国土资源局仅公开了《关于收回某县建筑公司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下称《公告》)。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京平律师发现,尽管该《公告》名为公告,但确是某县国土资源局征收行为的唯一表现形式,遂协助委托人王先生向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告》。
庭审过程中,某县国土资源局并没有直面《公告》合法性问题,一直在“闪烁其词”。一方面,某县国土资源局以委托人王先生没有房屋权属证明,不能证明其利害关系为由,主张委托人王先生不是适合主体;另一方面,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公告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化的宣传方式,不具有可诉性。
某县国土资源局“避重就轻”的做法,不仅没有打乱京平律师的维权策略,反而增强了京平律师和委托人王先生的维权信心。京平律师指出:首先,涉案房屋是委托人李先生购买所得且在《公告》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对委托人王先生的权利产生影响,与其当然具有利害关系。其次,某县国土资源局仅公开了该《公告》,该《公告》是某县国土资源局征收程序的结果行为,对委托人王先生的权利产生影响,因此具有可诉性。再次,某县国土资源局在征收过程中,没有履行拟定收回方案、举行听证、下达收回通知等法定程序,因此应依法撤销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告》。
最终,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并且由于征收已经启动,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征收文件的名称“五花八门”。本案中,被诉文件名为《公告》,实则对委托人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凭借着京平律师的准确判断,以及委托人王先生的绝对信任,“这一役”才得以“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