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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拆迁案例:房屋遭破坏,报警公安未及时出警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7-26

  【申请人】袁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崔凤荣、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案情简介】

  袁女士系湖州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居民,在该小区拥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2018年4月19日上午,袁女士房屋遭到违法破坏,其立即报警,请求警方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保护袁女士财产安全,立即制止违法行为,但是警方并未及时出警到场制止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导致袁女士房屋被全部砸毁。袁女士无计可施,通过各方途径找到了专业办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最终决定将案子全权委托赵健、崔凤荣、蔡晓仪三位专业拆迁律师助力维权。

  【维权经过】

  袁女士在京平律师的帮助下,收集了报警记录等重要证据,向湖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湖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答辩称:2018年4月19日9时04分某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有不明人员到袁女士家里闹事砸窗,后报警人又于9时11分与9时14分二次重复报警。派出所得知后,由分管社区的副所长带协警到现场外围维持秩序,现场民警反馈,政府正在拆迁,现场平稳,袁女士也在现场,当场告知这是政府的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后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袁女士到一旁民房内进行沟通。湖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认为,“房屋被违法破坏”是政府组织的拆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无权判断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无权制止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行为,特请湖州市公安局驳回申请人袁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

  京平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被申请人湖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接到袁女士的报警后,理应及时出警,全面开展现场调查,通过走访、调取证据、制作现场笔录等形式查明现场拆迁组织者的身份并判明性质,但湖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并未其法定职责。

  【旗开得胜】

  最终湖州市公安局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湖州市公安局决定如下:责令湖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遇到违法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报警,进行有效地报警,警方不出警,是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法责任。如果遇到暴力违法拆迁,首先要确定违法拆迁主体,报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还要录音、录像、拍照,这些都是后期维权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遇到此类非法违法拆迁,一定要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不能自作主张,最终错过最佳的维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