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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违法拆迁案例:街道办违法拆迁却逃避责任经庭审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7-02

  【原告】翟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

  【案情简介】

  翟先生是天津市东丽区XX村普通村民,在村内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在2010年因智慧城建设项目,翟先生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被征收,在此期间由于未对翟先生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翟先生未与征收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而一直未进行搬迁。直到2017年4月28日,被告带着一批工作人员强制将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

  翟先生在房屋被违法拆迁之后非常气愤,幸而翟先生此前已经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帮助维权,因有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翟先生在房屋违法拆迁前便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违法拆迁前后留存了很多强有力的证据,为后续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维权经过】

  从接手翟先生的案件起,京平拆迁律师便指导翟先生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并告知翟先生遇到违法拆迁时如何取证、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在京平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翟先生在房屋被违法拆迁时,积极取证并留存相关证据;违法拆迁之后,京平律师指导翟先生进行报警,并留存报警记录。之后,京平律师迅速确定违法拆迁主体,并迅速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被告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阶段一:法庭调查,强力质证

  庭审中,京平律师提出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中,缺乏合法职权,并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法拆迁行为违法。并分类分组的提出强有力的证据,包括房屋的原始权属证明材料、拆除前后的视听资料、违法拆迁录像、报警资料等,证明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利,及被告非法实施的违法拆迁行为。

  被告针对原告的控诉,辩驳称:其违法拆迁房屋的行为系第三人即村委会请求协助所为,其自身并非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提出一系列证据证明其主张,包括案涉村与相关机构签的四方协议、第三人请示被告协助搬迁的文件、相关政府机构会议纪要等。

  对被告所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京平律师进行了强有力的质证和驳斥。法院审查后最终认定:对于原告所提证据的证明事实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所提证据的证明事实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阶段二:法庭辩论,直击要害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针对双方的诉求和答辩,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及被告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京平律师对此与被告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第一,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确定被告应坚持“谁行为,谁为被告”的原则,且京平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给出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被告即为强制拆除房屋、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者。而被告辩称其拆除行为是为了协助第三人,自己并不是拆除的主体,对此京平律师反驳:被告行为的原因并不阻碍其是行为主体的事实。

  第二,被告拆除房屋是为了收回征收的土地,在本案中,被告仅仅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一方面此案,并非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而是国家征地行为,因此,被告所言其协助村委会而违法拆迁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同时,因国家征地建设需要交出土地的,在落实补偿安置后,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回土地。因此被告的行为缺乏合法职权且没有履行合法的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胜诉结果】

  法院经过合议庭审理,最终认可京平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主体适格,且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确认违法。

  做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天津市东丽区XX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28日实施 的强制拆除翟先生宅基地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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