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先生、杨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黄爱华、段悦秋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姚先生和杨女士是江苏省南京市的被拆迁当事人。房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东炮台街,姚先生和杨女士对自己的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现因涉及项目建设,其房屋虽然被划入了征迁范围,但对于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始终无法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
面对如此困惑的的境地,姚先生和杨女士及时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张波、黄爱华、段悦秋三位专业拆迁律师。
2016年11月3日,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姚先生和杨女士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告诉委托人其要在2016年11月7日组织违法拆迁,拆除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而在2016年11月6日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委托人房屋进行了违法拆迁。
[维权经过]:
在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后,京平律师第一时间对该《强制拆除决定书》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京市人民政府就以“不符合本机关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复议请求。
京平律师在市政府告知正确的复议机关之后,向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南京市城管局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案涉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2016年11月6日,被告鼓楼区城管局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合法手续,控制委托人一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即对委托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委托人在此之前已经得到京平拆迁律师专业的取证指导,因此,即使被控制了人身自由,但依然对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进行了全面取证。
房屋被强制拆除的第二天,京平律师立刻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请求确认鼓楼区政府和鼓楼区城管局11月6日拆除房屋门和窗及毁坏财物的行为违法,南京市人民政府驳回了复议请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虽然驳回了复议请求,但是京平律师并不认可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理由,于是就鼓楼区违法拆迁委托人门窗及毁坏财物的行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辩称,涉案地块的拆迁人是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实施单位是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均不是鼓楼区人民政府,且鼓楼区人民政府也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鼓楼区城管局辩称,委托人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提起的行政复议被驳回。其次,南京市城管局在复议中撤销了案涉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但是委托人并未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京平律师认为,鼓楼区城管局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依据《强制拆除决定书》,而该决定书已被撤销,可以视为鼓楼区城管局拆除房屋门窗的行为缺乏合法的依据,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鼓楼区城管局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无法辩驳,只能干巴巴的重复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京平拆迁律师对自己的观点及证据一一论证,对方的观点被一一驳斥。
[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鼓楼区城管局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门窗的行为违法。在这场激烈的博弈中,京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清晰的办案思路以及超强的逻辑思维,扭转了整个局面。
[律师说法]:
很多被拆迁户在拿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并没有在法定时效内对这些文件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他们或着急或气愤或害怕,但却没有提起法律程序,导致错过了维权的机会。看到本案的维权经过,主要就是因为前期京平律师在第一时间就《强制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且获得了胜利,给后续的起诉违法拆迁维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大家不要小看对《强制拆除决定书》复议的这些程序,小程序后面有大作用!